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殷旭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1民初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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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1民初1907号案件名称
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殷旭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殷旭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1民初1907号原告: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县工业园区(浪拔湖镇山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1668565212T。法定代表人:殷海良。诉讼代表人: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被告:殷旭,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原告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殷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 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邹 瑶书 记 员 丁德贵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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