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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茅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钰海大江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8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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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8535号
  • 案件名称

    沈阳金茅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钰海大江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沈阳金茅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沈阳市钰海大江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8535号原告:沈阳金茅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58号8层9-17轴822-82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573456267L。法定代表人:冯元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尚,系辽宁东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钰海大江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浑南西路10甲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10L1LY8B。法定代表人:喻浜。原告沈阳金茅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钰海大江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沈阳金茅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金茅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金茅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9元,减半收取计1,479.5元,由原告沈阳金茅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 坤人民陪审员 刘 颉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杨易瑾书 记 员 李宗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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