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08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方家雄书 记 员 肖雅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