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8执1326号之一

由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21/9/23 0:00:00在衡阳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8执132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8执13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雁京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衡阳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408执13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 军审 判 员  彭 仁审 判 员  熊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方家雄书 记 员  肖雅琦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