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义超、郑名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521民初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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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1民初3115号案件名称
黄义超、郑名啼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罗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黄义超;郑名啼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21民初3115号原告:黄义超,男,汉族,1969年5月14日出生,住罗山县。被告:郑名啼,男,汉族,1977年5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原告黄义超与被告郑名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黄义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义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长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艳玲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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