雒某与张某、王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2426民初1798号案件名称
雒某与张某、王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雒某;张某;王某;梁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26民初1798号原告:雒某,男,196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张某,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王某,男,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被告:梁某,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安图县。 原告雒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梁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雒某与被告张某、王某、梁某自行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雒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雒某。 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