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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克俭、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4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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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4097号
  • 案件名称

    王克俭、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平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王克俭;张小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4097号原告:王**俭,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小平,男,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王**俭与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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