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克俭、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23民初4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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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23民初4097号案件名称
王克俭、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克俭;张小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23民初4097号原告:王**俭,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张小平,男,汉族,1988年12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原告王**俭与被告张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俭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收后仍未按期缴纳,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俭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明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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