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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仙琼、刘荣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川2002财保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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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2002财保70号
  • 案件名称

    刘仙琼、刘荣涛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资阳市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仙琼;刘荣涛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2002财保70号申请人:刘仙琼,女,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权,四川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荣涛,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人刘仙琼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刘荣涛名下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为:一、被申请人刘荣涛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F)1-1C营业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位于资阳市雁江区(F)1-2A营业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位于资阳市雁江区(F)1-2B营业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位于资阳市雁江区(F)1-1B营业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二、被申请人刘荣涛名下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川M9××**,登记证书编号:510002728542)、揽胜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川MA××**,登记证书编号:510017035781)。案外人钟祥自愿以其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摩根时代2栋2(F)2-9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川【2017】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8号)、位于资阳市雁江区2(F)2-8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川【2017】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9号)、位于资阳市雁江区(Z)2-1-2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为申请人刘仙琼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仙琼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刘荣涛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F)1-1C营业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位于资阳市雁江区(F)1-2A营业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位于资阳市雁江区(F)1-2B营业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位于资阳市雁江区(F)1-1B营业用房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刘荣涛名下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川M9××**,登记证书编号:510002728542)、揽胜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川MA××**,登记证书编号:510017035781),查封期限为一年;三、查封钟祥名下位于资阳市雁江区2(F)2-8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川【2017】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8号)、位于资阳市雁江区2(F)2-8号房产一套(不动产权号:川【2017】资阳市本级不动产权第0××9号)、位于资阳市雁江区(Z)2-1-2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资阳字第2××**),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仙琼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黄 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雨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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