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会生、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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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54号案件名称
王会生、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会生;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54号原告:王会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X区X镇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被告: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6499号。法定代表人:王哲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保国,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熙岳,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现住芮城县X小区,系第一被告公司芮城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红霞(系被告陈熙岳外甥女),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现住芮城县X镇X小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生与被告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熙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生于2021年9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 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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