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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生、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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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554号
  • 案件名称

    王会生、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会生;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554号原告:王会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运城市X区X镇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被告: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红旗东街6499号。法定代表人:王哲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关保国,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丹,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熙岳,男,1959年3月4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村,现住芮城县X小区,系第一被告公司芮城项目部负责人,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李红霞(系被告陈熙岳外甥女),女,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芮城县X镇X,现住芮城县X镇X小区,自由职业。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生与被告山西运城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陈熙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会生于2021年9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西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 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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