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某某、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3执6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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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3执685号案件名称
阎某某、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阎某某;徐某某;曹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3执685号申请执行人:阎某某,男,生于1983年5月5日,住黑龙江省克东县润津乡。委托代理人:王军峰,山西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某某,男,生于1984年6月23日,住陕西省岐山县蒲村镇。被执行人:曹某某,女,生于1986年8月23日,住陕西省岐山县蒲村镇。申请执行人阎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陕0323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阎某某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17260元,应收执行费3159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名下工商、车辆、银行账户、不动产等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两人名下所有账户,扣划两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2425.91元,所扣划案款已全额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上述查询结果及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3执6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亚妮审判员 朱文林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樊金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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