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岳锋、赵存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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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087号案件名称
雷岳锋、赵存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韩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雷岳锋;赵存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087号原告:赵存生,男,生于1957年12月18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雷岳锋,男,生于1967年6月2日,汉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赵存生与被告雷岳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存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存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存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50元,减半收取27525元,由原告赵存生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恬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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