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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岳锋、赵存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81民初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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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81民初2087号
  • 案件名称

    雷岳锋、赵存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韩城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雷岳锋;赵存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2087号原告:赵存生,男,生于1957年12月18日,汉族,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被告:雷岳锋,男,生于1967年6月2日,汉族,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原告赵存生与被告雷岳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存生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存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存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50元,减半收取27525元,由原告赵存生负担。 审  判  员      孙娟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薛恬然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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