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新生与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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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1民初2752号案件名称
赵新生与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赵新生;杨帆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1民初2752号原告:赵新生,男,1987年8月6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告:杨帆,女,1988年4月8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赵新生诉被告杨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世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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