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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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11执425号案件名称
王某、于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某;于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911执42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被执行人:于某,女,1968年3月19日生,汉族,住阜新市细河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于某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91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是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于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财产,并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因案件其她继承人提起再审程序,并且本院正在受理再审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0)辽0911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旭光审判员 韩忠刚审判员 胡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友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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