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2民初30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2民初3059号案件名称
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2民初3059号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新城大街686-7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少锋,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宇,广东普罗米修(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晖,女,198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大连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艳娜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05民初10434号 下一篇 王某、于某继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11执4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