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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笑维、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02民初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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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302民初2180号
  • 案件名称

    尹笑维、王燕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尹笑维;王燕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02民初2180号原告:尹笑维,男,1986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平定县。被告:王燕,女,1975年出生,​现住阳泉市城区。原告尹笑维与被告王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尹笑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燕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万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承诺于2018年11月30日前还清。2018年12月5日被告再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2018年12月7日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万元(通过支付宝转账),同时双方约定于2019年3月1日前将所有借款全部还清原告。至此,三笔借款已累计总额为32万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均借各种理由推脱并未偿还,故原告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笑维无法提供被告王燕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故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笑维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  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邵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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