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兰娇、王仁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3民终104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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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3民终10429号案件名称
曾兰娇、王仁等物权保护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曾兰娇;王仁;深圳市福贸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萍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终10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兰娇,女,汉族,1960年6月6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富华,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慧,广东金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仁,男,汉族,1962年11月5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福贸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康路福贸花园1-3栋裙楼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5947334Q。法定代表人:王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萍,女,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诉人曾兰娇因与被上诉人王仁、深圳市福贸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贸公司)、张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98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曾兰娇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指令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一、根据本案3421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曾兰娇通过“以房抵债”方式从案外人处取得并合法占有涉案房屋,因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变更登记。但是,结合本案的特殊背景及物权变动的本质——物权行为,应视为曾兰娇已取得涉案房屋的物权。二、曾兰娇系有权占有人,可依法行使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王仁、福贸公司、张萍承担侵权责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即使曾兰娇提起诉讼的案由或者法律关系存在错误,一审法院亦可直接释明,径行裁定驳回起诉的行为剥夺了曾兰娇的诉权,于本案争议解决无益。王仁辩称,一审裁定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福贸公司、张萍未作答辩。曾兰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王仁、福贸公司、张萍连带向曾兰娇支付2014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16800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王仁、福贸公司、张萍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深圳市福田区XX花园1-3栋裙楼2号商场,未办理分户登记,于2002年4月初始登记于案外人深圳市福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曾兰娇曾就涉案房产向案外人钟某、深圳市投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提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钟某及深圳市投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办理房产证,一审法院于2018年4月9日作出(2017)粤0304民初3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钟某为曾兰娇办理房产证;深圳市投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在强制执行该生效判决的过程中,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函称涉案房产的初始登记权利人为深圳市福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涉案房产无法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故一审法院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2018)粤0304执4077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审法院认为,曾兰娇主张因其取得了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依法享有对该房产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王仁、福贸公司、张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向其支付占有使用费。但涉案物业目前仅办理了初始登记,且登记于案外人深圳市福田对外贸易有限公司名下,未有任何证据显示曾兰娇系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其并非本案适格原告,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其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曾兰娇的起诉。曾兰娇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968元,待裁定生效之后,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退还。本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涉案房产未登记于曾兰娇名下,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并非仅仅所有权才受法律保护,而曾兰娇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占有等其他民事权益,需要实体审理后才能确认。一审应查明曾兰娇对涉案房产是否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并在此基础上判断王仁、福贸公司、张萍是否侵害曾兰娇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需要支付涉案房屋占有使用费等。因此,一审法院仅以曾兰娇并非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人为由,驳回曾兰娇的起诉,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986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路 德 虎审判员 刘 灵 玲审判员 蔡 妍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姚玉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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