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亚莉、张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6民初1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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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267号案件名称
高亚莉、张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吴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高亚莉;张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6民初1267号原告:张瑞,女,汉族,1982年3月26日生,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人。 被告:高亚莉,女,汉族,1974年07月23日生,陕西省吴起县人。原告张瑞与被告高亚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亚莉依法经传票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7日,被告高亚莉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之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清偿了350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还。被告高亚莉依法经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权利。原告张瑞向法庭提供借据一份,证明被告高亚莉向其借款事实。被告高亚莉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27日,被告高亚莉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瑞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之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清偿了35000元利息,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张瑞提供的证据可证实被告高亚莉向其借款事实,双方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高亚莉应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原、被告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请求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亚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瑞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在被告高亚莉支付的利息中扣除其已支付利息35000元。案件受理费344000元,减半收取1720元,由被告高亚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发晓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霞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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