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董智忠、黄春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恢95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恢957号
  • 案件名称

    董智忠、黄春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董智忠;黄春
  • 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恢957号申请执行人:董智忠,男,1975年11年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杨端祥,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春,男,1988年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攸县,居住地长沙市芙蓉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9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8日和2021年9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7月22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本院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2日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委托株洲市攸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黄春名下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8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824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5824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铁军审判员  李 武审判员  周卫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龚 主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