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继荣、郑国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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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900号案件名称
江继荣、郑国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江继荣;郑国辉;唐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江继荣,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郑国辉,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被执行人:唐勇,女,171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继荣与被执行人郑国辉、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继荣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郑国辉、唐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9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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