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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继荣、郑国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1执19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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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521执1900号
  • 案件名称

    江继荣、郑国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泸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江继荣;郑国辉;唐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1执1900号申请执行人:江继荣,女,1963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郑国辉,男,1965年5月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被执行人:唐勇,女,1710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镇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继荣与被执行人郑国辉、唐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继荣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郑国辉、唐勇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21执190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非审 判 员  毛启君审 判 员  舒 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周 易书 记 员  余慧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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