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书睿、李卫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2021)陕0303民初37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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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民初3775号案件名称
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石书睿、李卫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宝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石书睿;李卫兵;宝鸡市五州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张家睿;吕小娇;阳迎春;宝鸡正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03民初3775号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宝鸡市金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大庆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21314548H。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洋,陕西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宝鸡正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团结路5号院5号楼3单元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52112418T。法定代表人:阳迎春,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阳迎春,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8日,住宝鸡市凤翔县。被申请人:张家睿,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7日,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申请人:石书睿,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13日,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申请人:李卫兵,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9日,住宝鸡市高新三路。被申请人:吕小娇,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1日,住址同李卫兵。被申请人:宝鸡市五洲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金台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6481656X4。法定代表人:鲁小元,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审理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宝鸡正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阳迎春、张家睿、石书睿、李卫兵、吕小娇、宝鸡市五州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65053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陕西宝鸡金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正航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阳迎春、张家睿、石书睿、李卫兵、吕小娇、宝鸡市五州电影城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50533.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 判 员 罗小玲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法官助理白天骄书 记 员 李雨萌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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