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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良君、黄玉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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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577号
  • 案件名称

    郑良君、黄玉娥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郑良君;黄玉娥;许金丽;杨东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577号原告:郑良君,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原告:黄玉娥,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许金丽,女,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被告:杨东,男,197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灯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良君、黄玉娥诉被告许金丽、杨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上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良君、黄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珍秀审 判 员  张诗若人民陪审员  田 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鹏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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