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德珍、张国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524民初3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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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民初3746号案件名称
杨德珍、张国艳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德珍;张国艳;张国富案件缘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4民初3746号原告:杨德珍,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奎,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国艳,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张国富,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德珍与被告张国艳、张国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杨德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德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饶兰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丁莉娟书 记 员 马 秋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524民初3746号原告:杨德珍,女,1956年4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奎,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张国艳,女,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告:张国富,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忠拳,四川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德珍与被告张国艳、张国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杨德珍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德珍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饶兰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丁莉娟书 记 员 马 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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