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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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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607号
  • 案件名称

    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黎茂学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607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普通合伙)。被执行人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被执行人黎茂学。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原大造纸厂(普通合伙)与被执行人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黎茂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6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7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浏阳市天骄烟花制造厂、黎茂学银行存款70000元及利息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黄思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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