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1执35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21执3506号
  • 案件名称

    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行纪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1执3506号被执行人: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凤凰花园35幢A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RRD3G84。法定代表人:闫家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凤台县澽鑫房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讼费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421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923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等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8月4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等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查询到其名下有证券、车辆、房产,仅查询到部分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执行标的并已进行轮候冻结,除此之外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进行了传统查控,未找到被执行公司;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92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苏 悦审判员 刘福彦审判员 胡晓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怡静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