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81执保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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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执保1318号案件名称
鞍山市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鞍山市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保1318号申请人:鞍山市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开发区淮河路。法定代表人:高月明,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南一道街30号。法定代表人:金星,公司经理。申请人鞍山市唯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资金17544636.34元或查封其他等额价值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鞍山市东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381民初8750号民事案件执行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惠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黄怡儒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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