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士长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51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512号案件名称
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士长等股东出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刘士长;程诚;程磊案件缘由
股东出资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512号申请人: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MWQMUXK,住所地江苏省兴化市大垛镇富商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孙井银,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刘士长,男,1968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程诚,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申请人:程磊,男,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士长、程诚、程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江苏东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冻结刘士长、程诚、程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士长、程诚、程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浦湖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左月婷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陆宁东与陆慧玲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5执4277号 下一篇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刘炤麟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2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