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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旺、黎冬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8执79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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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28执79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李东旺、黎冬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李东旺;黎冬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8执7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东旺,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被执行人:黎冬祥,男,196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宁县。申请执行人李东旺(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黎冬祥(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制作的(2021)湘0528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4日、8月23日、9月3日提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除在先执行案件冻结的银行存款400余元和名下登记有一辆H37型福田牌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又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宁管理部查询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本院从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执行人黎冬祥目前共有4件案件正在执行,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到被执行人黎冬祥位于本县的住所上门调查及向当地村民委员会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黎冬祥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9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支付宝、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12个月,从2021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申请执行人李东旺认为到期需续冻结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6日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H37型福田牌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1年9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申请执行人李东旺认为到期需续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6日将被执行人黎冬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被执行人黎冬祥高消费。因申请执行人李东旺在外地未归,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手机彩信息及短信息向申请执行人李东旺反馈了上述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要求李东旺提供被执行人黎冬祥的财产线索,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李东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李东旺未提供出被执行人黎冬祥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黎冬祥有多件在先执行案件正在执行,均未执行到位,本案轮候查封登记在其名下的H37型福田牌车未找到该车下落,其名下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松柏审 判 员 王艳玲审 判 员 唐小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万 卷书 记 员 黄唯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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