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高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恢1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恢194号案件名称
杜某、高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杜某;高某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工人,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已按判决全部给付完毕,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高某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葫龙民一初字第3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某执行员 张某执行员 陈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