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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高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03执恢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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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03执恢194号
  • 案件名称

    杜某、高某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杜某;高某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03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杜某,女,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工人,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杜某与被执行人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某已按判决全部给付完毕,余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执行费高某已交付,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08)葫龙民一初字第319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某执行员  张某执行员  陈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某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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