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盈丰重型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银兴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银贵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13执恢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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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恢107号案件名称
成都盈丰重型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银兴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银贵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成都盈丰重型锻造有限责任公司;德阳银兴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银贵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盈丰重型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向阳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尹显德。被执行人:德阳银兴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孟家乡。法定代表人:李银贵。被执行人:李银贵,男,1963年0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关于成都盈丰重型锻造有限责任公司与德阳银兴工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银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3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欠款本金、利息、诉讼费合计553400.00元。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帐户,支付申请执行人95576.44元;查封被执行人李银贵名下位于德阳市河东区房产两处,大额抵押,不具备处置条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审判员 朱 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振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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