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龚诚陈、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29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297号
  • 案件名称

    龚诚陈、罚金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龚诚陈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928执1297号 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龚某某: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龚某某罚金一案,旬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928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龚某某逾期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旬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9月17日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龚某某缴纳罚款2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龚某某已缴纳罚款20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928执129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3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