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天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21执23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2305号
  • 案件名称

    刘天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大方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天友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21执2305号移送执行机关:大方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天友,男,1978年3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关于追缴被执行人刘天友罚金一案,因被执行人刘天友逾期未履行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9)黔0521刑初115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财产刑义务罚金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50.00元、责令退赔7416.0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天友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大额银行账户存款,无房产、无土地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21年6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9月15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2305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刘天友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罚金20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750.00元、责令退赔7416.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521执230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阿 魁审判员  赵羿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星冉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