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光明、胡明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308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3088号案件名称
袁光明、胡明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袁光明;胡明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3088号原告:袁光明,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春月,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玉,广东国晖(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胡明放,男,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柳叶湖街道万寿社区月亮大道666号财富中心A栋10层1003-1010室。负责人:肖勇,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婧,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慧,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袁光明与被告胡明放、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袁光明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袁光明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袁光明负担。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沈 勋书 记 员 陈 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崔贵祥、寇世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947号 下一篇 刘先雄、林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3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