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贵祥、寇世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9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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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947号案件名称
崔贵祥、寇世国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崔贵祥;寇世国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947号申请执行人:崔贵祥,男,194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寇世国,男,1956年4月14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崔贵祥与被执行人寇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辽0283民初8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范佳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力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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