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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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542号案件名称
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542号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某,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交纳即81元,由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国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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