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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25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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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2542号
  • 案件名称

    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吉某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2542号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北安市。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吉某,女,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北安市。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交纳即81元,由原告北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国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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