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天宇、西乡县名信建材营销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4执11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1124号
  • 案件名称

    赵天宇、西乡县名信建材营销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赵天宇;西乡县名信建材营销部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4执1124号西乡县名信建材营销部、赵天宇:申请执行人西乡县名信建材营销部与被执行人赵天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4民初652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天宇给付西乡县名信建材经销瓷砖款1364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赵天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赵天宇自行向西乡县名信建材营销部经营者张静银行转款1364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赵天宇已交纳。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本次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赵天宇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