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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智广、王双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25民初6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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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236号
  • 案件名称

    王智广、王双子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王智广;王双子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陕0825民初6236号 原告王双子,男,汉族被告王智广,(曾用名:王海兵),男,汉族, 原告王双子诉被告王智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8月2日由审判员高玉海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双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智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双子诉称,2014年十月份,被告王海兵承揽了装修牵手练歌房的工程,雇原告王双子装修,当时口头约定工程装修完就立马结工程装修款,但是当原告王双子把工程装修完后,被告王海兵(王智广)就跑了,原告多次都没有找到人。2015年8月19日原告找到被告王海兵,被告王海兵给原告出具13000元欠据一支,并约定2015年农历十月份付清。后经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费13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一、欠据一支,证明2015年8月19日,被告王智广欠原告王双子工费13000元,约定当年农历10月份还清的事实。二、证明一份,证明2018年4月4日,被告王海兵向原告王双子承诺于2018年底偿还完毕所有欠款的事实。被告王智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及答辩状。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所举第一组证据,属原始欠据,约定明确,予以采信;对原告所举第二组证据,形式内容不违法法律规定,予以采信。    被告王智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8月19日,被告王智广欠原告王双子工程款13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持欠据向被告索要欠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王智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对诉权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王智广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双子欠款1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王智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高玉海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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