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郑中燕、何丕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281民初69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281民初6987号
  • 案件名称

    郑中燕、何丕探望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郑中燕;何丕
  • 案件缘由

    探望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281民初6987号原告:郑中燕,女,1988年1月8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何丕,男,1984年3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郑中燕与被告何丕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郑中燕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何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中燕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何丕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中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郑中燕负担。审判员  高润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永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