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培、杨皓宇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民申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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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民申606号案件名称
孙培、杨皓宇等分家析产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培;杨皓宇;周翠芳;杨继续;杨彦茹;杨彦虎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申6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某某,男,195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某某,女,1961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X,男,198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杨XX,女,198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鹏,陕西枫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X,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宇,男,汉族,201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孙X(杨皓之母),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再审申请人杨某某、周某某、杨X、杨XX因与被申请人孙X、杨X宇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 陕01民终4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某某、周某某、杨X、杨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杨某某领取了其本人和周某某、杨XX的征地款,杨X、孙X、杨X宇的征地款是杨X领取的,原审法院判决杨某某、周某某、杨XX对孙X、杨X宇的征地款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2.本案判决杨XX及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无法法律依据。首先,杨XX出嫁后已组成新的家庭,其财产与其他当事人的财产并不混同,且杨XX从未领取过其他人的拆迁款及征地款,案涉拆迁补偿协议家庭人口中也没有杨XX,原审判决杨XX承担连带责任错误。其次,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本案中不存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也没有关于家庭成员就此类情况承担连带责任的明文规定,两审法院判决杨XX及周某某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3.对于房屋拆迁补偿款部分,原审法院按照人口比例分配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系杨某某个人修建,杨X、孙X并未参与投资,故杨X、孙X及杨X宇不得参与房屋拆迁款的分配。4.关于杨X宇土地分配款194828元的组成,其中包含杨X宇个人72414元,给独生子女父母分配122414元,该122414元是按照老烟庄土地分配方案及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奖励给杨X宇父母两人的,应由其父母平均分割,原审法院直接判决返还给孙X、杨X宇是错误的。杨某某、周某某、杨X、杨X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孙X、杨X宇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关于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本案中,《老烟庄村整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的安置人口为杨某某、周某某、杨X、孙X、杨X宇五人,拆迁安置补偿金额为624766元。因被拆迁房屋一、二层系孙X与杨X结婚前杨某某修建,故该部分房屋残值评估价31456元,孙X、杨X宇不参与分配。涉案房屋三、四层系在孙X与杨X结婚后修建,故孙X、杨X宇可参与该部分拆迁补偿款的分配。原审根据老烟庄村整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老烟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审核确认单中补偿费用明细表记载的内容,认定孙X、杨X宇应分得的份额为237324元(593310元÷5×2)并无不当。因该款已经汇入杨某某银行账户,故杨某某应予返还。(二)关于征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根据《征地款领取确认单》的记载,其中包含有孙X应分得的份额72414元、杨X宇应分得的份额194828元,二审审理中杨X表示其领取了本人、孙X、杨X宇的征地款,该款没给孙X和杨X宇,二审据此认为该款应由杨X返还正确。审查中,申请人主张杨X宇分配的征地款中有122414元是按照老烟庄村土地款分配方案及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奖励给杨X宇父母两人的,不应当直接判决返还给孙X、杨X宇。本院认为,对于独生子女户奖励的征地补偿款,法律对其所有权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考虑到孙X与杨X已经离婚且杨X宇由孙X单独抚养的实际,原审判令由杨X将该部分征地补偿款返还给孙X、杨X宇,符合本案实际,也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三)关于周某某、杨XX承担连带返还责任的问题。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是国家对农户家庭的经济补偿,为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共有。周某某、杨XX与杨某某、杨X、孙X、杨浩宇的户口同在一户,为同一家庭的成员,现孙X、杨X宇要求周某某、杨XX作为家庭成员与杨某某、杨X共同向其返还相应财产合乎情理,并无明显不妥。综上,杨某某、周某某、杨X、杨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某某、周某某、杨X、杨XX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晓 渭审 判 员 黄 金 华审 判 员 唐 辉 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莹 2021016061986101315561011319861013293019880919155610113198809192965195908031556101131959080329121961041715561011319610417292220121118155610113201211185036198506051556101131985060529222021014991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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