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红、贾广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25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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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2596号案件名称
李永红、贾广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永红;贾广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2596号申请执行人:李永红,男,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贾广文,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与被执行人胡春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的(2020)湘0602民初245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永红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分别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胡春芳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可供执行财产。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向岳阳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3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对被执行人胡春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9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074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07400元及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 锋审判员 何国平审判员 吴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哲楠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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