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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622执42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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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622执42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祁某、曹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应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祁某;曹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622执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祁某,男,195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被执行人曹某,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8月3日作出(2021)晋0622执4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曹某的工资收入,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曹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应县支行账号6217568100004261356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玺亚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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