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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中、湖北三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鄂9004执恢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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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鄂9004执恢528号
  • 案件名称

    荆门中、湖北三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仙桃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荆门中;湖北三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鄂9004执恢528号湖北三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湖北三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作出的(2018)鄂9004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三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19年1月11日、2020年6月15日、2021年1月14日、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和恢复执行,执行事项为:本院(2018)鄂9004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荆门中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湖北三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3048004元、违约金609600.80元、损失11023.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权利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和恢复执行。执行中,本院前期依法执行被执行人案款3046378.99元,其中3002868.9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43510元作为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23030元、部分执行费20120元予以收取。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516792.99元,并向本院缴纳了剩余执行费18606元。现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可建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不足部分的请求并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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