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李龙、陈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出裁定书(2021)陕0112执恢819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恢8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龙、陈玲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退出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李龙;陈玲;程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恢8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程璐,女,199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龙,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玲,女,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程璐与李龙、陈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程璐依据本院(2020)陕0112民初5195号民事调解,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执行回案款6153元发还于申请执行人程璐。经查,被执行人李龙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号的车辆已转出,被执行人陈玲名下车牌号为陕AXXXXX号的车辆无信息。除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证券。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李龙、陈玲限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    诚审  判  员      胡    琳审  判  员      党 白 鹭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    磊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