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维淼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8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835号案件名称
孔维淼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孔维淼;林秀秀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835号申请执行人:林秀秀,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孔维淼,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林秀秀与被执行人孔维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480.0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鸿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庞元旦、缪益强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658号 下一篇 黄玉东、陈喜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21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