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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淼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3执6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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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3执6835号
  • 案件名称

    孔维淼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孔维淼;林秀秀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3执6835号申请执行人:林秀秀,女,198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莒南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孔维淼,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林秀秀与被执行人孔维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3480.00元。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4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小丽审 判 员  单立勋审 判 员  李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方鸿博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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