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元旦、缪益强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81执3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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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执3658号案件名称
庞元旦、缪益强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庞元旦;缪益强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81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庞元旦,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濮耕翔。被执行人:缪益强,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庞元旦与被执行人缪益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12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缪益强结欠庞元旦的房屋租金230000元、违约金50000元、利息5400元,上述合计285400元,双方一致同意按180000元结算,该款由缪益强自2021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80000元。若缪益强逾期支付任一期,则庞元旦有权按285400元扣除已付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815元(庞元旦已预交),由缪益强负担。因缪益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庞元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向缪益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缪益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对缪益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至缪益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现场调查,未能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因缪益强拒不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缪益强发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未有异议,且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视频、执行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缪益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缪益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 林审判员 张峥莉审判员 闵永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丹雁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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