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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卫锋、刘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7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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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75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胡卫锋、刘凯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胡卫锋;刘凯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7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卫锋,男,198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刘凯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胡卫锋与被执行人刘凯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922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21年6月5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3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卫锋与被执行人刘凯华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了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刘凯华偿还申请执行人胡卫锋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943元及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止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2、被执行人刘凯华于2021年9月1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利息2,113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22年12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元及按第1项约定计算的相应利息。案件执行费739元,由被执行人刘凯华负担。至2021年9月18日止,被执行人刘凯华履行了2,852元,其中交纳案件执行费739元,申请执行人胡卫锋领取执行款2,113元。被执行人刘凯华尚有执行款50,000元及相应利息未履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22民特20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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