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俄木欲日、马啥拿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133民初59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133民初598号
  • 案件名称

    俄木欲日、马啥拿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俄木欲日;马啥拿布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598号原告:俄木欲日,男,彝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小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啥拿布,男,彝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俄木欲日与被告马啥拿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俄木欲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俄木欲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银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 洋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133民初598号原告:俄木欲日,男,彝族,1979年2月6日出生,住马边彝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阿洛拉哲,四川小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啥拿布,男,彝族,1971年6月13日出生,住马边彝族自治县。原告俄木欲日与被告马啥拿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俄木欲日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俄木欲日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银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彭 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