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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新、李小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5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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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57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陈建新、李小龙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陈建新;李小龙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5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勉县。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住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勉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5民初46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陈某某向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2000元,共计112000元。定于2021年5月1日之前履行清结。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陈某某负担。逾期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将执行款履行完毕。逾期,被执行人陈某某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本院有两起执行案件尚未履行清结[即(2021)陕0725执150号案及本案)]。本院在执行本案中依法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7108.05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剩余7058.05元依法提存,待申请执行人李某某领取。被执行人陈某某在工商、证券、税务、保险、车辆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坐落于勉县XX街道办事处XX大道XX园XX区XX号楼XX层XX室的房屋,系其在银行贷款28万元办理登记,已于2020年办理了抵押登记,共有人为其妻汤雪琴,抵押权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行。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陈某某户籍地勉县XX街XX镇XX村调查,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限制消费进行惩戒。至此,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陈某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陈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傅 勉 忠审  判  员    王    彪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石    矗                      书  记  员    蒲 玢 渝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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