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璐、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03民初8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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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03民初8058号案件名称
李璐、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唐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璐;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03民初8058号原告:李璐,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被告: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银水大厦17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F6X1P4L。法定代表人:赵玉莲,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璐与被告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李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璐撤回对被告河北裕能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梁 怡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刘丹清书 记 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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