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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瑞、李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7民初49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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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7民初49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蔡瑞、李玉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略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蔡瑞;李玉华;刘仁兵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略 阳 县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27民初496号之一原告:刘仁兵,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被告:李玉华,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被告:蔡瑞,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略阳县人,住陕西省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仁兵与被告李玉华、蔡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仁兵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仁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仁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0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刘仁兵负担。审  判  长    晏晓春人民陪审员    高  烨  人民陪审员    刘  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 官助 理    张  盼书  记  员    艾  鑫 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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