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新民、金瑞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4执624号之二

由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2021/9/13 0:00:00在陕西省山阳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生效的薛新民;金瑞华;郑龙顺,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陕1024执62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薛新民、金瑞华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山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薛新民;金瑞华;郑龙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4执6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薛新民,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金瑞华,男,汉族,住山阳县。被执行人郑龙顺,男,汉族,住山阳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1024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金瑞华、郑龙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金瑞华向薛新民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3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并支付2019年8月1日到2021年2月28日之间的借款利息9500元;郑龙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由金瑞华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由金瑞华、郑龙顺负担。因被执行人郑龙顺至今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龙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阳县支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存款2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昌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