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某商行、胡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9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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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9321号案件名称
长沙市某商行、胡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长沙市某商行;胡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9321号原告:长沙市某商行,住所地。经营者:李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胡某,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长沙市某商行与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某商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市某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某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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