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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某商行、胡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93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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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9321号
  • 案件名称

    长沙市某商行、胡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长沙市某商行;胡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9321号原告:长沙市某商行,住所地。经营者:李某,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被告:胡某,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原告长沙市某商行与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原告长沙市某商行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沙市某商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某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市某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佳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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